本机器针对我们的良好环境而设计,已获得许多法规声明认证。
本打印机在美国已通过认证,符合 DHHS 21 CFR 的第 1 章,第 J 节关于 I(1) 类激光产品的要求,在其它国家/地区已通过 I 类激光产品认证,符合 IEC 60825-1: 2007 的要求。
I 类激光产品被视为非危害性产品。激光系统和打印机的设计原则是在日常操作、用户维护或指定维修条件下,所受的激光辐射不超过 I 类级别规定的标准。
请勿在激光/扫描仪组件的保护盖拆掉的情况下操作或维修。虽然反射的光束不可见,但却能损伤您的眼睛。
使用本产品时,请务必遵循这些基本安全预防措施,以减少火灾、电击和人身伤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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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操作中,此机器会产生臭氧。所产生的臭氧不会对操作人员造成危害。但是,建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此机器。 有关臭氧的详细信息,请向最近的 Samsung 经销商咨询。 |
高氯酸盐警告仅适用于只在美国加州销售或经销的产品中的主 CR(二氧化锰)锂纽扣电池。
高氯酸盐材料 – 可能需执行特殊操作步骤。
请访问 www.dtsc.ca.gov/hazardouswaste/perchlorate。(仅限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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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打印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可降低打印机处于非活动状态时的功耗。 如果长时间不接收数据,打印机会自动降低功耗。 ENERGY STAR 和 ENERGY STAR 商标为美国注册商标。 有关 ENERGY STAR 程序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nergystar.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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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着对环境负责的态度回收或处理本产品的包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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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件或资料文献上的这个标记指示产品及其电子配件(例如充电器、耳机和 USB 电缆)在报废时不应该与其他生活废品一同处置。为了防止非受控的废品处置导致对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损害,请将这些元件与其他类型的废品隔开,并负责回收这些元件以促进物质资源的可持续重复利用。 家庭用户应该联系销售此产品的零售商或当地的政府机构,以了解有关在何处及如何处置这些元件以进行环保回收的详细信息。 企业用户应该联系供应商,并参阅有关购买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应该将此产品及电子配件与其他商业废品一并处置。 |
通过获得批准的回收机构处理废弃的电子设备。要找到最近的回收地点,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samsung.com/recyclingdirect 或致电 (877) 278 - 0799
本设备符合 FCC 规则中的第 15 条。其操作受下列两种条件制约:
本设备不会导致有害干扰
本设备必须耐受受到的任何干扰,包括可能造成不正常运行的干扰。
本设备已经过测试,证明符合 FCC 规则中的第 15 条对于 A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对住宅安装时出现的有害干扰提供合理保护。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和辐射射频能量,如果未按照说明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无线电通信产生有害干扰。但我们不保证在特定安装情况下不会产生干扰。如果此设备对无线电和电视接收产生有害干扰(可通过开关设备来确定),则建议用户通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来尽量消除干扰:
接收天线重新定向或重新安置。
增加设备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将设备连接到电路上的插座中,该插座应当与接收器所连接的插座不同。
咨询经销商和专业广播电视技术人员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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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经负责产品合格性制造商明确认可的更改或修改,均有可能导致用户对本设备的操作授权失效。 |
本数字设备符合加拿大工业和科学部颁布的 ICES-003 中标题为“数字设备”的干扰型设备标准中规定的无线电噪声排放 A 类限制条件。
Cet appareil numérique respecte les limite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Classe A prescrites dans la norme sur le matériel brouilleur:« Appareils Numériques », ICES-003 édictée par l’Industrie et Sciences Canada.
本款打印机系统中可能内置有以 2.4 GHz/5 GHz 波段运行的低耗电,无线电局域网类型的设备(射频 (RF) 无线通信设备)。本部分说明只在具备此类设备的情况下才适用。请查看系统标签,核对是否装有无线设备。
只有当系统标签上标有 FCC ID 号码时,系统中的无线设备才允许在美国使用。
在人体(不包括四肢)附近使用无线设备时,FCC 制定了一个基本准则,要求设备和人体要保持 20 厘米的距离。无线设备处于打开状态时,应在距人体 20 厘米以外的地方使用此设备。内置于打印机中的无线设备功率输出远低于 FCC 规定的射频暴露限值。
此发射器不得与其他任何天线或发射器一起配置或操作。
此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 此设备不会产生有害的干扰,(2) 此设备可以承受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引起此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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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可以维修无线设备。请勿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动。改动无线设备将使您丧失使用此设备的授权。维修时,请与制造商联系。 |
设备的运行受下列两个条件制约:(1) 设备不会产生干扰,(2) 设备必须耐受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干扰。(仅限美国、法国与台湾地区)。
按照 1991 年颁布实施的“电信业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通过电话传真机发送消息时,必须在发送的每一页的顶端或底部的页边空白处,或者在发送的第一页中明确地包含以下信息,否则将视为非法:
发送日期和时间
标明是企业、企业实体或个人发送的信息;以及
传真机、企业、企业实体或个人的电话号码。
电话公司可以对其通讯设施、设备运行或程序进行改造,这些改造是其公司运作合理需要的,而且不违反 FCC 第 68 条的管制条款。如果可以预期到这些改造会使任何客户终端设备与电话公司的通讯设施不兼容,或需要修改或变更这些终端设备,或者在整体上会影响到其使用性能,则电话公司应提前书面通知客户,使客户有足够的时间来保证服务不中断。
本机器的振铃等效数和 FCC 注册号可以在机器底部或后面的标签上找到。在某些情况下,您需要将此号码提供给电话公司。
振铃等效数 (REN) 用于衡量电话线路上的电负荷,可用于确定线路是否出现“超载”情况。在相同电话线路上安装多种设备可能会引起拨打和接听电话问题,尤其是当您的线路被叫时响铃的情况。电话线路上设备的振铃等效数总和不能超过 5,以确保电话公司提供的服务正常运行。在某些情况下,总和为 5 时线路将无法使用。如果您的任何电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应立即将其从线路中拆除,因为此设备可能会对电话网络造成损坏。
本设备符合 ACTA 采纳的 FCC 68 条的规定和要求。本机右下侧的标签上标有产品的识别号码 US:AAAEQ##TXXXX。如有要求,该号码须提供给电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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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规章声明,任何未经制造商明确许可的变更或修改,均有可能导致用户对操作本设备的授权无效。在终端设备对电话网络造成损坏的情况下,电话公司应提前告知用户服务有可能被终止。然而,如果无法事先通知,公司可以将服务暂停,但前提是电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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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器不适合与数字专用分组交换机系统连接。
如果您有意要在与机器相连的同一条线路上使用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或传真调制解调器,则所有设备都可能出现传输和接收问题。建议在与机器相连的线路上不要共享其他设备,常规电话除外。
如果您处在闪电或电涌多发地区,建议您在电源和电话线路上安装电涌保护装置。电涌保护装置可以从经销商处购买,也可通过电话和从电子专卖店购买。
在设置紧急电话号码和/或向紧急电话号码拨打测试电话时,请使用非紧急电话号码通知紧急服务调度员。调度员会给您进一步的说明,告知您如何实际测试紧急电话号码。
此机器不能在投币电话或合用线路上使用。
此机器提供助听器的磁耦合。
您可以通过标准组合插口 USOC RJ-11C 将此设备安全连接到电话网络上。
本机器的电源线带有标准的 (BS 1363) 13 安培插头及 13 安培的保险丝。更换或检查保险丝时,您必须重装合适的 13 安培保险丝,然后需要更换保险丝盖。如果不慎丢失了保险丝盖,在找到新的保险丝盖之前不要使用此插头。
请联系此机器的销售人员。
在英国,13 安培的插头是最常用的类型,应该适用。但是,有些建筑(主要是老式建筑)没有配置常用的 13 安培插座。您需要购买合适的插头转接器。请勿拆卸模压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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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模压插头处断线,请立即丢弃。切勿重新接线,以免插入插座时遭受电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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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此机器接地。 电源线导线色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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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源线导线颜色与插头颜色不匹配,请执行如下操作:
必须将黄绿色导线与标有字母“E”或标有安全“地线符号”或颜色为黄绿色或绿色的针脚相连。
必须将蓝色导线与标有字母“N”或颜色为黑色的针脚相连。
必须将棕色导线与标有字母“L”或颜色为红色的针脚相连。
在插头、转接器或配电箱内必须安装 13 安培的保险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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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sung Electronics 在此声明,本 [CLX-865x Series] 符合 R&TTE 指令 1999/5/EC 的关键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 有关此一致性声明,可到 www.samsung.com 查询,请访问“支持”>“下载中心”,然后输入您的打印机 (MFP) 名称即可浏览 EuDoC。 |
因此,Samsung Electronics 声明此产品符合下列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
CLX-92x1 93x1 Series: R&TTE 指令 (1999/5/EC)
符合声明的信息可参考 www.samsung.com/printer,转至“支持” > “下载中心”并输入打印机 (MFP) 名称以浏览 EuDoC。
1995 年 1 月 1 日: 委员会指令 2006/95/EC 统一成员国有关低电压设备的法律。
1996 年 1 月 1 日: 委员会指令 2004/108/EEC (92/31/EEC) 统一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
1999 年 3 月 9 日: 委员会指令 1999/5/EC 关于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相互认可一致性的规定。您可以从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代表处获取完整的声明,该声明定义了相关的指令和参考标准。
通过 1999/5/EC 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通讯终端设备指令 (FAX) 认证
Samsung 依据 1999/5/EC 指令自行证明本款 Samsung 产品适用于泛欧洲模拟公共交换电话网 (PSTN) 的单终端连接。此产品设计用于欧洲国家/地区的 PSTN 并与 PBX 兼容:
出现问题时,应先与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的欧洲质量保证实验室联系。
产品已依照 TBR21 进行测试。为协助使用符合本标准的终端设备,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ETSI) 已发布咨询文件 (EG 201 121),其中包括确保 TBR21 终端具有网络兼容性的注意事项及附加要求。本产品已根据此文档中的所有相关指令说明设计,并完全符合这些要求。